地理商標的內容
地名+品名"作為商標的內容,屬于該地區全體生產經營者。申請商標,獲得的不是"地名+品名"的文字商標權,而是標識的權。根據《商標法》和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商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請注冊。
根據2003年出臺的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》規定,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和商標注冊、使用和管理,與普通商標的區別如下:
1.內涵不同:普通商標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理念進行起名和設計,而商標是某個地域的特色產品,代表著當地特色產品的特殊自然環境、生態建設、文化傳統和生產方式,具有極其豐富的內涵。
2.主體不同:普通商標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組織,商標的申請是能夠代理整個產業利益的組織,如產業協會或類似主體,自然人或企業不可以申請。
3.構成條件不同:
普通商標只要符合法律規定,具有識別性即可;
商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:
?。?)的標識具有識別性,并具有較高的度;
?。?)標識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質量特色;
?。?)標識的產品具有明確的產地范圍;
?。?)標識的產品的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關系。
4.標識構成不同:普通商標不能使用通用名稱,商標可以在商品通用名稱的標識上使用通用名稱。
5.產品范圍不同:普通商標沒有產地范圍限制,商標只能產自特定的自然區域。
與商標的構成不同
的構成要素是敘述性文字,它直接以地理名稱說明商品的地理來源,暗示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和優良品質,而商標的構成要素呈多樣化,包括文字、字母、數字、圖形、三維標志,甚至是顏色的組合等,主要是從視覺上的可視性進行強調。的構成一般要求是“地理名稱+商品名稱”,構成較為簡單。標示商品源自“何處”,商標則表示商品源自“何人”。
與商標的注冊兩者權利獲得的前提條件不同
商標權的獲得是以商標的注冊為先決條件,注冊商標權產生于注冊。獲得保護的前提是已經非常氣的某一特定的商品,并且其內在特有的質量、聲譽和其他特征與該特定的地域密切相關,注冊只是對已經存在的這種權利的進一步確認。因此,注冊不是權利產生的前提,而是一種公示宣告、一種權利確認。
與商標標志商品的質量不同
商標是先申請批準注冊,再積累商品聲譽形成無形資產,而卻是行多年歷史積累,再申請核準登記,追認為知識產權。
普通商標標識的商品沒有產地范圍限制。而標識的商品則只能產自于特定的自然區域。在的申請、審查過程中,要求明確劃定的產地范圍。